七月的一天,26岁的长春姑娘翟曼霞不堪忍受这炎热的天气,她像往常一样来到河里游泳。她穿着当时罕见的高叉泳装,在水里肆意游动,白花花的大腿时隐时现。
一名老大妈听到河里有动静,循声而来,看见翟曼霞的泳装,保守的她忍不住破口大骂:“不要脸的狐狸精,又来勾引男人。”
谁想翟曼霞虽然年轻,却十分泼辣,她当即反唇相讥:“看好你家男人,别被我勾走了魂。瞧瞧你那身材,男人看见还不稀罕呢。”
大妈气得差点晕过去,她扭头去了派出所,报案称有个女人耍流氓。
听了大妈的描述,警察有点不敢相信,但毕竟那时候,人们穿着都很保守,又恰逢严打期间,警察不由得重视起来。
于是警察开始走访,没想到走访完一圈下来,大跌眼镜,据群众反映:翟曼霞平时穿着短袖短裙出门,还涂着口红,描着眉毛,烫着大波浪头;而且生活作风不检点,经常看到她与不同的男人勾肩搭背。
乱搞男女关系,这还得了。当地公安局听闻后,十分震惊,马上签发逮捕令,将一头雾水的翟曼霞抓捕归案。
被审问时,翟曼霞不以为然:“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。因为我漂亮,遭别人嫉妒。”而且大方承认与18个男人都上过床,并恬不知耻地说:“趁年轻多玩玩,身体是我自己的,我有权利自由支配。”
在那个保守年代,男女之间坐在一起聊天,都会隔着一定距离,更别说谈恋爱了,双方都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表现得太过明显,见面都是偷偷摸摸的,甚至连手都不敢拉。
翟曼霞的言行,无疑是离经叛道,为什么会这样?
因为翟曼霞出生于一个富商家庭,从小跟随父母见多识广,前卫的种子早已埋于心间。后来父母见翟曼霞长大了,外出忙生意时,就把她一个人留在家里,除了给她不少零花钱,平常也顾不上管她。
1983年,我国改革开放第5年,伴随着西方科学技术的到来,思想文化也随之而来。书刊影视“不雅”内容非常辣眼,翟曼霞的思想也逐渐开放起来,行为举止也颇为“超凡脱俗”。
当同龄人穿着中规中矩的衬衫时,她已经开始穿勾勒身材曲线的衣服了,当她看到西方电影里烈焰红唇的女演员时,她心动了,也把自己打扮得美美的。
翟曼霞时尚前卫的装扮,虽被普通大众避之而不及,但却被一社会大哥看上了。
社会大哥为了泡她,在翟曼霞身上没少花心思,隔三差五不是请她吃饭,就是送她礼物,很快就俘获了翟曼霞的芳心。
缺乏父爱、母爱的翟曼霞,心想这辈子找到真爱和依靠了,毫不犹豫地向大哥献出了贞操。殊不知,没过多久大哥就玩腻了,狠狠把她甩了。
翟曼霞大哭一场后,痛定思痛,决心放飞自我:“既然男人玩弄了我,我也要玩弄男人。”
从此,翟曼霞每天都把自己打扮得性感妖冶,有意无意地招蜂惹蝶。
果然,她的魅力无可抵挡,男人们一个个都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。翟曼霞的名声也“越来越响”,很多人排着队在等待被她“宠幸”,心甘情愿地成为她的“战利品”。
翟曼霞一时“风光无俩”,虚荣心极度膨胀,不仅我行我素、不加节制,而且胆大妄为、毫无顾忌,游戏人生、享受性爱已成为她生活的全部。
“这种狐狸精,臭不要脸,伤风败俗。”周边群众对翟曼霞被抓都拍手称快。离经叛道的翟曼霞,成了人人口中的坏女人。
当时,国家正处于百废待兴之际,社会治安亟须整治。为此,1983年中央在全国范围开展严打,并且规定: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“流氓罪”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在这种特定背景下,翟曼霞撞到了枪口上,被作为反面典型判为“流氓罪”,执行枪决。
“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。”面对死刑判决,翟曼霞说,“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,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。”
一语成谶。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“流氓罪”已经被取消,与多人发生性关系,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,连犯罪也够不上,更不用说判处死刑。